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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设置规范(灭火器配置规范最新版2022)

时间:2024-11-17 12:24 点击:113 编辑:admin

灭火器配置规范最新版2022

1、消防预埋(消水、消电)一般是5-7元/m2。萊垍頭條

2、疏散指示应急照明安装:45-60元/点位。條萊垍頭

3、防排烟系统:按面积一般10-12元/m2。垍頭條萊

4、消防自动喷淋安装:不吊顶的70-75元/点位,吊顶的加5-7元一个点位。如果包辅材,再加5-10元/点位左右一个点。如果层高超出常规的2.8m-3.0m,那么继续加每个点位3元/m左右。萊垍頭條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按面积一般13-14元/m2;按点位,不吊顶的65-70元/点位,吊顶的加5元一个点位。如果包辅材,再加5元/点位左右一个点。如果层高超出常规的2.8m-3.0m,那么继续加每个点位3-5元/m左右。萊垍頭條

6、消火栓安装:根据设置的建筑性质不同价格不同。按面积一般15-17元/m2;按消火栓数量安装(含管道卡箍连接)一般住宅是550-600元/套;商业等多层建筑是650-700元/套;单层环网的商业或地下车库、单层厂房的是850-900元/套。以上为清包价格,如果包辅材,每套再加50-100元。萊垍頭條

7、水泵安装:泵房2000元/台泵(不含水箱);高位水箱间1500元/台泵(不含水箱)。以上价格是不含所有材料的清包参考价;含工具及工具材料(砂片等)。萊垍頭條

8、灭火器安装:这个一般不按平方米包,而是根据你的图纸、保护区域面积的大小和采用哪种灭火器从而来确定价格。垍頭條萊

9、管理费:10元/m2萊垍頭條

灭火器配置规范2018

不是的,萊垍頭條

gb 50016-2014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萊垍頭條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萊垍頭條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萊垍頭條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條萊垍頭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頭條萊垍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萊垍頭條

灭火器配置规范新规范

2017年5月22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40-2018

灭火器配置规范最新版2022标准

1、灭火器1年检一次。灭火器(常用的是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安全周期为12个月超过期限必须进行维修保养。因此,用户购置灭火器仅是开始,配置使用灭火器大量的工作还是在每年的检测、维修和保养。頭條萊垍

2、灭火器年检是一种对灭火器维修进行规范的行业标准,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标准执行。頭條萊垍

3、灭火器年检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條萊垍頭

灭火器国家标准2021

由应急管理部萊垍頭條

在2021年5月21日发布的新规范萊垍頭條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萊垍頭條

GB/T 40248-2021萊垍頭條

今日起正式实施頭條萊垍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萊垍頭條

引言條萊垍頭

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实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萊垍頭條

1.范围條萊垍頭

本文件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萊垍頭條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頭條萊垍

2.规范性引用文件萊垍頭條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垍頭條萊

GB/T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條萊垍頭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萊垍頭條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萊垍頭條

GB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萊垍頭條

GB/T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條萊垍頭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萊垍頭條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條萊垍頭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條萊垍頭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條萊垍頭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萊垍頭條

GB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萊垍頭條

GB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頭條萊垍

XF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萊垍頭條

XF/T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萊垍頭條

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萊垍頭條

3.术语和定义萊垍頭條

GB/T5907、GB25201、GB25506、GB35181、GB/T38315、GB50016、GB50084、GB50116、GB50140、GB50222、GB51251、GB51309、XF703、XF/T1245、JGJ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萊垍頭條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萊垍頭條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垍頭條萊

3.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垍頭條萊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萊垍頭條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條萊垍頭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垍頭條萊

3.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萊垍頭條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萊垍頭條

3.5 专职消防队 full-time fire brigade垍頭條萊

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24小时备勤的消防组织。萊垍頭條

3.6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萊垍頭條

由志愿人员组成,平时有自己的主要职业、不在消防站备勤,但配备消防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的消防组织。萊垍頭條

3.7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條萊垍頭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萊垍頭條

3.8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頭條萊垍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萊垍頭條

4.总则萊垍頭條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萊垍頭條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頭條萊垍

4.3 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保证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萊垍頭條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萊垍頭條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條萊垍頭

4.6 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萊垍頭條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者,并应符合XF/T1245的规定。萊垍頭條

5.消防安全责任條萊垍頭

5.1 通用要求條萊垍頭

5.1.1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頭條萊垍

5.1.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條萊垍頭

5.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頭條萊垍

5.1.4 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萊垍頭條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萊垍頭條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萊垍頭條

5.2.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條萊垍頭

5.2.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頭條萊垍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萊垍頭條

5.2.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垍頭條萊

5.2.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萊垍頭條

5.2.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萊垍頭條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萊垍頭條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萊垍頭條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萊垍頭條

5.3.2 统筹安排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頭條萊垍

5.3.3 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條萊垍頭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萊垍頭條

5.3.5 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萊垍頭條

5.3.6 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萊垍頭條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萊垍頭條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萊垍頭條

5.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萊垍頭條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萊垍頭條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萊垍頭條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萊垍頭條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頭條萊垍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萊垍頭條

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頭條萊垍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萊垍頭條

5.4.9 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垍頭條萊

5.4.10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萊垍頭條

5.5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條萊垍頭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條萊垍頭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垍頭條萊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垍頭條萊

5.5.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萊垍頭條

5.5.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頭條萊垍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萊垍頭條

5.6.1 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萊垍頭條

5.6.2 对火警信号,应按照7.6.16规定的消防控制室接警处警程序处置。萊垍頭條

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萊垍頭條

5.6.4 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頭條萊垍

5.7 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责萊垍頭條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萊垍頭條

5.7.2 按照制度和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状态。條萊垍頭

5.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頭條萊垍

5.7.4 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萊垍頭條

5.8 保安人员的职责萊垍頭條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萊垍頭條

5.8.2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萊垍頭條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萊垍頭條

5.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萊垍頭條

5.9.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作业前审批手续。垍頭條萊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萊垍頭條

5.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垍頭條萊

5.10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职责條萊垍頭

5.10.1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垍頭條萊

5.10.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萊垍頭條

5.10.3 专职消防队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能够24小时备勤。萊垍頭條

5.10.4 志愿消防队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垍頭條萊

5.11 员工的职责條萊垍頭

5.11.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萊垍頭條

5.11.2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垍頭條萊

5.11.3 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萊垍頭條

5.11.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垍頭條萊

5.11.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垍頭條萊

6.消防组织頭條萊垍

6.1 人员密集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萊垍頭條

6.2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條萊垍頭

6.3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的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萊垍頭條

6.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萊垍頭條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垍頭條萊

7.1 通用要求垍頭條萊

7.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人员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萊垍頭條

7.1.2 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萊垍頭條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的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條萊垍頭

7.1.4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頭條萊垍

a)使用、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垍頭條萊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條萊垍頭

c)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萊垍頭條

d)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萊垍頭條

e)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f)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萊垍頭條

7.2 消防安全例会頭條萊垍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垍頭條萊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頭條萊垍

7.3 防火巡查、检查條萊垍頭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萊垍頭條

7.3.2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A。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B。垍頭條萊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萊垍頭條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頭條萊垍

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條萊垍頭

7.3.6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萊垍頭條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萊垍頭條

7.3.7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萊垍頭條

a)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d)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e)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f)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h)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i)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k)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l)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垍頭條萊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萊垍頭條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萊垍頭條

7.4.3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场地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动。頭條萊垍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萊垍頭條

7.4.5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頭條萊垍

a)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萊垍頭條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g)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萊垍頭條

7.5.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萊垍頭條

注: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垍頭條萊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條萊垍頭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c)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d)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e)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j)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頭條萊垍

7.6 消防设施管理萊垍頭條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頭條萊垍

注: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頭條萊垍

7.6.2 人员密集场所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垍頭條萊

7.6.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萊垍頭條

7.6.4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萊垍頭條

7.6.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萊垍頭條

7.6.6 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萊垍頭條

7.6.7 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垍頭條萊

7.6.8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萊垍頭條

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垍頭條萊

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頭條萊垍

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萊垍頭條

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條萊垍頭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萊垍頭條

e)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符合规定要求;确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柜开关处于接通和自动位置。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萊垍頭條

f)对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关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的责任。頭條萊垍

7.6.10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要求。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萊垍頭條

7.6.11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萊垍頭條

7.6.12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萊垍頭條

7.6.13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无关软件。萊垍頭條

7.6.14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品、工具仪表。頭條萊垍

7.6.15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萊垍頭條

7.6.16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垍頭條萊

7.6.1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萊垍頭條

7.6.18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宜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传输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萊垍頭條

7.7 火灾隐患整改頭條萊垍

7.7.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條萊垍頭

7.7.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萊垍頭條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的进行确认。萊垍頭條

7.7.4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垍頭條萊

7.7.5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至送消防救援机构。萊垍頭條

7.7.6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垍頭條萊

7.7.7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萊垍頭條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萊垍頭條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应包括下列内容:萊垍頭條

a)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b)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c)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d)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頭條萊垍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b)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c)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d)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e)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f)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g)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h)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i)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j)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萊垍頭條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萊垍頭條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萊垍頭條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垍頭條萊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d)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e)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g)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萊垍頭條

7.10.1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萊垍頭條

7.10.2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垍頭條萊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萊垍頭條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條萊垍頭

7.1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萊垍頭條

7.11.2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條萊垍頭

7.11.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萊垍頭條

7.11.4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萊垍頭條

7.11.5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條萊垍頭

7.12 消防档案萊垍頭條

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档备查。萊垍頭條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頭條萊垍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c)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d)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條萊垍頭

a)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d)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e)相关租赁合同;

f)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g)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h)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i)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j)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頭條萊垍

a)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b)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e)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f)防火检查、巡查记录;g)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h)消防安全培训记录;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j)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k)火灾情况记录;l)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消防安全措施萊垍頭條

8.1 通用要求萊垍頭條

8.1.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或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萊垍頭條

8.1.2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萊垍頭條

8.1.3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XF703的要求,实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頭條萊垍

8.1.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并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萊垍頭條

8.1.5 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垍頭條萊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萊垍頭條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具备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條萊垍頭

8.1.8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頭條萊垍

8.1.9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萊垍頭條

a)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b)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1.10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萊垍頭條

8.1.11 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萊垍頭條

8.1.12 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萊垍頭條

8.2 宾馆條萊垍頭

8.2.1 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萊垍頭條

8.2.2 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萊垍頭條

8.2.3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垍頭條萊

8.2.4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萊垍頭條

8.3 商场條萊垍頭

8.3.1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萊垍頭條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8.3.2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垍頭條萊

8.3.3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萊垍頭條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b)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的相关规定;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d)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萊垍頭條

a)应在疏散通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5m×0.25m;c)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场,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頭條萊垍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垍頭條萊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垍頭條萊

8.3.8 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萊垍頭條

8.4 公共娱乐场所萊垍頭條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且其短边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萊垍頭條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頭條萊垍

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萊垍頭條

8.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萊垍頭條

8.4.5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萊垍頭條

8.4.6 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萊垍頭條

8.4.7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頭條萊垍

8.5 学校萊垍頭條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萊垍頭條

8.5.2 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萊垍頭條

8.5.3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條萊垍頭

8.5.4 宿舍内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萊垍頭條

8.5.5 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萊垍頭條

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萊垍頭條

8.5.7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萊垍頭條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萊垍頭條

8.6.1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萊垍頭條

8.6.2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电器。頭條萊垍

8.6.3 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萊垍頭條

8.6.4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條萊垍頭

8.6.5 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萊垍頭條

8.6.6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頭條萊垍

8.6.7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萊垍頭條

8.6.8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萊垍頭條

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萊垍頭條

8.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萊垍頭條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條萊垍頭

8.7.1 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守。活动现场应配备齐全消防设施,并有专人操作。條萊垍頭

8.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萊垍頭條

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置临时消防设施。萊垍頭條

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萊垍頭條

8.7.5 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垍頭條萊

8.7.6 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萊垍頭條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萊垍頭條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頭條萊垍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垍頭條萊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萊垍頭條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萊垍頭條

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萊垍頭條

a)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b)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c)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d)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且应砌至梁、板底;e)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萊垍頭條

9.1 预案萊垍頭條

9.1.1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38315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頭條萊垍

9.1.2 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頭條萊垍

a)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b)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火警处置程序;d)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f)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9.2 组织机构垍頭條萊

9.2.1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消防救援队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萊垍頭條

9.2.2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的职能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职能小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下:萊垍頭條

a)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信和联络;b)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火灾;c)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d)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伤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e)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3 预案实施程序垍頭條萊

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萊垍頭條

——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各职能小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萊垍頭條

9.4.1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和承担有灭火、疏散等职责分工的相关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修订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頭條萊垍

9.4.2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萊垍頭條

9.5 消防演练萊垍頭條

9.5.1 目的垍頭條萊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工作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垍頭條萊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萊垍頭條

9.5.1.3 检验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頭條萊垍

9.5.1.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垍頭條萊

9.5.2 组织萊垍頭條

9.5.2.1 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萊垍頭條

9.5.2.2 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每次演练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萊垍頭條

9.5.2.3 消防演练方案可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邀请其进行业务指导。萊垍頭條

9.5.2.4 在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公众慌乱。萊垍頭條

9.5.2.5 消防演练开始后,各职能小组应按照计划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垍頭條萊

9.5.2.6 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萊垍頭條

9.5.2.7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适时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联合消防演练。萊垍頭條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條萊垍頭

10.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萊垍頭條

10.1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筑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火灾扑救。條萊垍頭

10.2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萊垍頭條

10.3 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萊垍頭條

10.4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頭條萊垍

10.5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萊垍頭條

10.6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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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頭條萊垍

第一章頭條萊垍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頭條萊垍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頭條萊垍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萊垍頭條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垍頭條萊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萊垍頭條

第二章頭條萊垍

第 10.2.0.1 条垍頭條萊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頭條萊垍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萊垍頭條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頭條萊垍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萊垍頭條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萊垍頭條

第 10.2.0.2 条萊垍頭條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垍頭條萊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萊垍頭條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萊垍頭條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條萊垍頭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垍頭條萊

第 10.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萊垍頭條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萊垍頭條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萊垍頭條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萊垍頭條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萊垍頭條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萊垍頭條

第 10.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 A 或 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條萊垍頭

第三章垍頭條萊

第 10.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垍頭條萊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萊垍頭條

二、灭火有效程度;條萊垍頭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垍頭條萊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頭條萊垍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頭條萊垍

第 10.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條萊垍頭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萊垍頭條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萊垍頭條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頭條萊垍

五、扑救 A 、 B 、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萊垍頭條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萊垍頭條

第 10.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萊垍頭條

第 10.3.0.4 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萊垍頭條

第 10.3.0.5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萊垍頭條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頭條萊垍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 1211 、 1301 灭火器,下同。萊垍頭條

第四章萊垍頭條

第 10.4.0.1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1 的规定。頭條萊垍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1頭條萊垍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萊垍頭條

每具灭火器最小 A 3A萊垍頭條

最大保护面积( m2/A ) 10 15 20萊垍頭條

第 10.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2 的规定。萊垍頭條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2萊垍頭條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萊垍頭條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萊垍頭條

最大保护面积(m2/B) 5 7.5 10垍頭條萊

第 10.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 10.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頭條萊垍

第 10.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萊垍頭條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頭條萊垍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萊垍頭條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萊垍頭條

第 10.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萊垍頭條

第 10.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垍頭條萊

第 10.4.0.8 条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萊垍頭條

第 10.4.0.9 条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萊垍頭條

第 10.4.0.10 条萊垍頭條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萊垍頭條

第 10.4.0.11 条萊垍頭條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萊垍頭條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萊垍頭條

第五章萊垍頭條

第一节萊垍頭條

第 10.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萊垍頭條

第 10.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垍頭條萊

第 10.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頭條萊垍

第 10.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頭條萊垍

第 10.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萊垍頭條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萊垍頭條

第二节萊垍頭條

第 10.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 10.5.2.1 的规定。萊垍頭條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1萊垍頭條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條萊垍頭

严重危险级 15 30條萊垍頭

中危险级 20 40萊垍頭條

轻危险级 25 50萊垍頭條

第 10.5.2.2 条 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10.5.2.2 的规定。萊垍頭條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2萊垍頭條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萊垍頭條

严重危险级 9 18頭條萊垍

中危险级 12 24萊垍頭條

轻危险级 15 30萊垍頭條

第 10.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 10.5.2.4 条规定执行。垍頭條萊

第 10.5.2.4 条萊垍頭條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六章萊垍頭條

第 10.6.0.1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萊垍頭條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條萊垍頭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萊垍頭條

第 10.6.0.2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垍頭條萊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萊垍頭條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萊垍頭條

第 10.6.0.3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垍頭條萊

(10.6.0.3)式中 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A 或 B ;條萊垍頭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2;萊垍頭條

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萊垍頭條

K —— 修正系数。頭條萊垍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 K=1.0 ;條萊垍頭

设有消火栓的, K=0.7 ;萊垍頭條

设有灭火系统的, K=0.5 ;萊垍頭條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 K=0.3 。萊垍頭條

第 10.6.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垍頭條萊

( 10.6.0.4 )萊垍頭條

第 10.6.0.5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頭條萊垍

( 10.6.0.5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A 或 B ;萊垍頭條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垍頭條萊

第 10.6.0.6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垍頭條萊

第 10.6.0.7 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萊垍頭條

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萊垍頭條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萊垍頭條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條萊垍頭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萊垍頭條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萊垍頭條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萊垍頭條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萊垍頭條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萊垍頭條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條萊垍頭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萊垍頭條

灭火器配置规范最新版201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应配置1只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平方米,增配1只手提式灭火器。普通小区1个单元楼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只,多层以上电梯房每个楼层需安装2只灭火器。

灭火器是靠人来操作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尤为重要,应对该场所中人员的体能进行分析,然后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型式。垍頭條萊

通常不同的民用建筑场所内,中、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应用较广;而在工业建筑场所的大车间和古建筑场所的大殿内,则可考虑选用大、中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頭條萊垍

灭火器规范最新版2020

一般的场所,4公斤干粉灭火器每75平方米左右配备1具,每个点配置不少于2具。

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应当配置灭火器。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需要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100m2配置1具1A手提式灭火器的基准执行。

简单点儿的估算:每个地方至少配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 2、这2具灭火器能保护的面积是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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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萊垍頭條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萊垍頭條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萊垍頭條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萊垍頭條

类别萊垍頭條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萊垍頭條

甲垍頭條萊

<10%(体积)萊垍頭條

乙萊垍頭條

≥10%(体积)萊垍頭條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垍頭條萊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2萊垍頭條

类别頭條萊垍

名称萊垍頭條

特征垍頭條萊

甲頭條萊垍

A條萊垍頭

液化烃萊垍頭條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萊垍頭條

B萊垍頭條

可燃頭條萊垍

液体垍頭條萊

甲A类以外,闪点<28℃萊垍頭條

乙頭條萊垍

A萊垍頭條

闪点≥28℃至≤45℃垍頭條萊

B萊垍頭條

闪点45℃至<60℃垍頭條萊

丙垍頭條萊

A萊垍頭條

闪点≥60℃至≤120℃萊垍頭條

B條萊垍頭

闪点>120℃萊垍頭條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萊垍頭條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垍頭條萊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萊垍頭條

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頭條萊垍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萊垍頭條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條萊垍頭

第一节 区域规划垍頭條萊

第3.l.1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萊垍頭條

第3.I.2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垍頭條萊

第3.I.3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垍頭條萊

第3.I.4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萊垍頭條

第3.1.5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條萊垍頭

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條萊垍頭

第3.I.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萊垍頭條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萊垍頭條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3.1.7垍頭條萊

垍頭條萊

除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置或设施萊垍頭條

液化烃罐组萊垍頭條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距萊垍頭條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萊垍頭條

100頭條萊垍

120萊垍頭條

120條萊垍頭

相邻工厂(围墙)萊垍頭條

50萊垍頭條

120萊垍頭條

120萊垍頭條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頭條萊垍

45萊垍頭條

55頭條萊垍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萊垍頭條

35頭條萊垍

45萊垍頭條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萊垍頭條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頭條萊垍

45條萊垍頭

55條萊垍頭

80萊垍頭條

厂外公路(路边)垍頭條萊

20條萊垍頭

25萊垍頭條

变配电站(围墙)頭條萊垍

50萊垍頭條

80萊垍頭條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萊垍頭條

1.5倍塔杆高度萊垍頭條

Ⅰ、Ⅱ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萊垍頭條

(中心线)條萊垍頭

40萊垍頭條

50萊垍頭條

80垍頭條萊

通航江河岸边萊垍頭條

20萊垍頭條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萊垍頭條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條萊垍頭

第3.2.1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萊垍頭條

第3.2.2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萊垍頭條

第3.2.3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萊垍頭條

第3.2.4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萊垍頭條

第3.2.5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萊垍頭條

第3.2.6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垍頭條萊

第3.2.7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萊垍頭條

第3.2.8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條萊垍頭

第3.2.9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萊垍頭條

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條萊垍頭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萊垍頭條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頭條萊垍

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萊垍頭條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垍頭條萊

第3.2.11条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萊垍頭條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萊垍頭條

第三节 厂内道路垍頭條萊

第3.3.1条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萊垍頭條

第3.3.2条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萊垍頭條

第3.3.3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垍頭條萊

第3.3.4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頭條萊垍

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萊垍頭條

第3.3.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垍頭條萊

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萊垍頭條

第3.3.7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條萊垍頭

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萊垍頭條

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萊垍頭條

第3.3.8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萊垍頭條

第四节 厂内铁路萊垍頭條

第3.4.1条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頭條萊垍

第3.4.2条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萊垍頭條

第3.4.3条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垍頭條萊

第3.4.4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萊垍頭條

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垍頭條萊

第3.4.5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頭條萊垍

第3.4.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萊垍頭條

第3.4.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頭條萊垍

第3.4.8条 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7m。頭條萊垍

第五节 厂内管道综合條萊垍頭

第3.5.1条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萊垍頭條

第3.5.2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垍頭條萊

第3.5.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垍頭條萊

第3.5.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垍頭條萊

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條萊垍頭

第3.5.6条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萊垍頭條

第3.5.7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條萊垍頭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萊垍頭條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萊垍頭條

第四章 工艺装置萊垍頭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垍頭條萊

第4.1.1条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垍頭條萊

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條萊垍頭

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30;萊垍頭條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條萊垍頭

第4.1.2条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萊垍頭條

第4.1.3条 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二节 装置内布置垍頭條萊

第4.2.1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萊垍頭條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表4.2.l頭條萊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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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條萊垍頭

明火设备萊垍頭條

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頭條萊垍

介质温度等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萊垍頭條

可燃气体缩机或压缩机房萊垍頭條

中间储用、电脱盐脱水罐萊垍頭條

其他工艺设备房间萊垍頭條

内隔热衬里反应设备頭條萊垍

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萊垍頭條

甲A萊垍頭條

甲B、乙A萊垍頭條

乙B、丙A萊垍頭條

甲A萊垍頭條

甲B、乙A萊垍頭條

乙B、丙A萊垍頭條

甲頭條萊垍

乙萊垍頭條

甲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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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萊垍頭條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頭條萊垍

明火设备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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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温度低于自燃设备①萊垍頭條

可燃气体压萊垍頭條

甲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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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萊垍頭條

缩机压缩机萊垍頭條

乙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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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储罐、 电脱盐脱水罐萊垍頭條

甲A萊垍頭條

22.5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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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B、乙A萊垍頭條

甲條萊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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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B、丙A萊垍頭條

乙條萊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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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艺设备或其他房间萊垍頭條

甲A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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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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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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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B、乙A萊垍頭條

甲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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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B、丙A條萊垍頭

乙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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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條萊垍頭

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萊垍頭條

内隔热衬里反应设备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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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條萊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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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頭條萊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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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條萊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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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萊垍頭條

第4.2.2条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萊垍頭條

第4.2.3条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萊垍頭條

第4.2.4条 酮苯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气体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6m。頭條萊垍

第4.2.5条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于小于6m。頭條萊垍

第4.2.6条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的3次方的掺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的3次方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條萊垍頭

第4.2.7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垍頭條萊

第4.2.8条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萊垍頭條

第4.2.9条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萊垍頭條

第4.2.10条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场内。萊垍頭條

第4.2.11条 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的2次方的设备建筑物区。萊垍頭條

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m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垍頭條萊

第4.2.12条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萊垍頭條

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萊垍頭條

第4.2.13条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條萊垍頭

第4.2.14条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萊垍頭條

第4.2.15条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萊垍頭條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條萊垍頭

第4.2.16条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所占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條萊垍頭

第4.2.17条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萊垍頭條

第4.2.18条 同一建筑物内,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垍頭條萊

第4.2.19条 甲、乙A类房间与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4.2.20条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垍頭條萊

第4.2.21条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頭條萊垍

一、控制室、变配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萊垍頭條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陆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萊垍頭條

三、当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朝向甲,类中间储罐一面的墙壁为封闭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萊垍頭條

四、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垍頭條萊

第4.2.22条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可与该压缩机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配电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垍頭條萊

第4.2.23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A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30m。萊垍頭條

第4.2.24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條萊垍頭

一、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萊垍頭條

二、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萊垍頭條

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萊垍頭條

四、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萊垍頭條

五、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若有地坑或地沟,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侧墙下部宜有通风措施。萊垍頭條

第4.2.25条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封闭式泵房内,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垍頭條萊

二、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條萊垍頭

三、甲、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并宜在侧墙下部采取通风措施;垍頭條萊

四、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缓冲罐等容器。萊垍頭條

第4.2.26条 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高压、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萊垍頭條

第4.2.27条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萊垍頭條

第4.2.28条 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萊垍頭條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垍頭條萊

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頭條萊垍

第4.2.29条 装置内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等,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萊垍頭條

第4.2.30条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條萊垍頭

第4.2.31条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萊垍頭條

第4.2.32条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 台,可只设一个梯子;萊垍頭條

二、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萊垍頭條

三、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萊垍頭條

第4.2.33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萊垍頭條

第三节 工艺管理萊垍頭條

第4.3.1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頭條萊垍

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萊垍頭條

第4.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頭條萊垍

第4.3.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萊垍頭條

第4.3.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萊垍頭條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垍頭條萊

第4.3.5条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于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條萊垍頭

第4.3.6条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入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净距。條萊垍頭

第4.3.7条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垍頭條萊

一、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萊垍頭條

二、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阅。萊垍頭條

第4.3.8条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或盲板。條萊垍頭

第4.3.9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离心式可燃液体泵在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萊垍頭條

第4.3.10条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萊垍頭條

第4.3.11条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條萊垍頭

第4.3.12条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米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垍頭條萊

第四节 泄压排放萊垍頭條

第4.4.1条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萊垍頭條

一、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萊垍頭條

二、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垍頭條萊

三、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萊垍頭條

四、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條萊垍頭

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萊垍頭條

第4.4.2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萊垍頭條

第4.4.3条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萊垍頭條

一、加热炉炉管;條萊垍頭

二、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萊垍頭條

第4.4.4条 甲、乙、丙类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條萊垍頭

一、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萊垍頭條

二、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萊垍頭條

三、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萊垍頭條

四、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萊垍頭條

第4.4.5条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来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垍頭條萊

第4.4.6条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垍頭條萊

一、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條萊垍頭

二、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萊垍頭條

第4.4.7条 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应设置炉内可燃液体事故紧急放空冷却处理设施。垍頭條萊

第4.4.8条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萊垍頭條

第4.4.9条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于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满足图4.4.9的要求。垍頭條萊

二、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于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4.4.9的要求。萊垍頭條

第4.4.10条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萊垍頭條

第4.4.11条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萊垍頭條

第4.4.12条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萊垍頭條

第4.4.13条 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萊垍頭條

一、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垍頭條萊

二、火炬的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垍頭條萊

三、火炬的顶部,应设常明灯或其他可靠的点火设施;垍頭條萊

四、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垍頭條萊

第五节 耐火保护條萊垍頭

第4.5.1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萊垍頭條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萊垍頭條

二、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可燃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萊垍頭條

三、加热炉的钢支架;條萊垍頭

四、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道的钢管架。萊垍頭條

第4.5.2条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覆盖耐火层的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條萊垍頭

一、设备承重钢框架:单层框架4.5m以下的梁、柱,多层框架10m以下的梁、柱;垍頭條萊

二、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萊垍頭條

三、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l.2m的裙座内侧;萊垍頭條

四、钢管架:4.5m以下的柱,当最下层横梁高度超过4.5m时,可覆盖至该横梁以下300mm处,但不宜低于4.5m,上部没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的斜撑亦应覆盖耐火层。萊垍頭條

第4.5.3条 耐火层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頭條萊垍

第六节 其他要求萊垍頭條

第4.6.1条 甲、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洞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頭條萊垍

第4.6.2条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4.6.3条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和纤维扩散和飞扬的措施。萊垍頭條

第4.6.4条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垍頭條萊

第4.6.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渗漏至下层的措施。萊垍頭條

第4.6.6条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垍頭條萊

第4.6.7条 甲、乙,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萊垍頭條

第4.6.8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萊垍頭條

第4.6.9条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條萊垍頭

第4.6.10条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垍頭條萊

第4.6.11条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萊垍頭條

第4.6.12条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萊垍頭條

第4.6.13条 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頭條萊垍

第4.6.14条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宜架空敷设,并应采用阻燃型。萊垍頭條

第4.6.15条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條萊垍頭

第4.6.16条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设施。萊垍頭條

第4.6.17条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頭條萊垍

第五章 储运设施條萊垍頭

第一节 一般规定萊垍頭條

第5.1.1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码头及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萊垍頭條

第5.1.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的隔热层,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当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萊垍頭條

第5.I.3条 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條萊垍頭

第5.1.4条 在可能泄漏液化烃的场所内,宜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頭條萊垍

第二节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萊垍頭條

第5.2.1条 储罐应采用钢罐。萊垍頭條

第5.2.2条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萊垍頭條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萊垍頭條

第5.2.3条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萊垍頭條

第5.2.4条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萊垍頭條

二、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萊垍頭條

三、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萊垍頭條

第5.2.5条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萊垍頭條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垍頭條萊

第5.2.6条 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的3次方的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頭條萊垍

第5.2.7条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垍頭條萊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5.2.7萊垍頭條

萊垍頭條

固定顶罐萊垍頭條

浮顶罐、内浮顶罐萊垍頭條

卧罐萊垍頭條

≤10000m3萊垍頭條

>1000m3頭條萊垍

甲B、乙类萊垍頭條

0.6D(固定式消防冷却)萊垍頭條

0.6D,但不萊垍頭條

0.4D,但不萊垍頭條

0.8m萊垍頭條

0.75D(移动式消防冷却)條萊垍頭

宜大于20m條萊垍頭

宜大于80m萊垍頭條

丙A类條萊垍頭

0.4D,但不宜大于15m萊垍頭條

丙B类萊垍頭條

2m條萊垍頭

5m萊垍頭條

注:1.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條萊垍頭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頭條萊垍

3.高架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萊垍頭條

4.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萊垍頭條

第5.2.8条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的排数不限。條萊垍頭

第5.2.9条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萊垍頭條

第5.2.10条 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萊垍頭條

第5.2.11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條萊垍頭

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萊垍頭條

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萊垍頭條

第5.2.12条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萊垍頭條

第5.2.13条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萊垍頭條

第5.2.14条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萊垍頭條

一、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的3次方;萊垍頭條

二、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时,可每4个一隔;頭條萊垍

三、单罐容积20000m3至50000m3时,可每2个一隔;萊垍頭條

四、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萊垍頭條

五、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两个。萊垍頭條

第5.2.15条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條萊垍頭

一、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萊垍頭條

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條萊垍頭

三、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萊垍頭條

四、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萊垍頭條

第5.2.16条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垍頭條萊

二、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且不宜低于l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頭條萊垍

三、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萊垍頭條

四、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頭條萊垍

五、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條萊垍頭

六、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萊垍頭條

第5.2.17条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 内;萊垍頭條

二、事故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30m;垍頭條萊

三、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萊垍頭條

四、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措施;萊垍頭條

五、事故存液池的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條萊垍頭

第5.2.18条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萊垍頭條

第5.2.19条 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頭條萊垍

第5.2.20条 储存温度高于100C的丙8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萊垍頭條

第5.2.21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萊垍頭條

第5.2.22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萊垍頭條

第5.2.23条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萊垍頭條

第5.2.24条 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基础有可能继续下沉时,其进出口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或其他柔性连接。萊垍頭條

第三节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頭條萊垍

第5.3.1条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萊垍頭條

第5.3.2条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垍頭條萊

一、组内储罐不应超过两排,若罐组周围无环形消防车道时,应单排布置;頭條萊垍

二、每组储罐总容积不限,但个数不应多于12个;頭條萊垍

三、储罐总容积大于6000m3时,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总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萊垍頭條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1个一隔。萊垍頭條

第5.3.3条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萊垍頭條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5.3.3頭條萊垍

萊垍頭條

球罐萊垍頭條

卧罐萊垍頭條

水槽式罐萊垍頭條

液化烃垍頭條萊

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萊垍頭條

0.5D萊垍頭條

1.0D但不宜大于1.5m萊垍頭條

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萊垍頭條

1.0D萊垍頭條

可燃气体 助燃气体萊垍頭條

0.5D萊垍頭條

0.65D但不宜大于1.5m萊垍頭條

0.5D頭條萊垍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萊垍頭條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條萊垍頭

3.液氨、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同液化烃储罐。頭條萊垍

第5.3.4条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條萊垍頭

第5.3.5条 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萊垍頭條

第5.3.6条 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頭條萊垍

第5.3.7条 低温的液氨储罐、液化烃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垍頭條萊

第5.3.8条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頭條萊垍

第5.3.9条 液化烃储罐的承重钢支柱应覆盖耐火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萊垍頭條

第5.3.10条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頭條萊垍

第5.3.ll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汁、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頭條萊垍

第5.3.12条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水槽式储罐,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萊垍頭條

第5.3.13条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相邻最高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垍頭條萊

第5.3.14条 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萊垍頭條

第5.3.15条 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頭條萊垍

第5.3.16条 液化烃储罐的开口接管法兰的垫片和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頭條萊垍

第四节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萊垍頭條

第5.4.1条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垍頭條萊

二、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萊垍頭條

三、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萊垍頭條

四、装卸泵房至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萊垍頭條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萊垍頭條

六、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垍頭條萊

七、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垍頭條萊

第5.4.2条 洗罐站的防火设计,可按同类可燃液体装卸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5.4.3条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垍頭條萊

一、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萊垍頭條

二、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萊垍頭條

三、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萊垍頭條

四、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頭條萊垍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萊垍頭條

六、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萊垍頭條

第5.4.4条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液化烃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萊垍頭條

二、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垍頭條萊

三、液化烃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萊垍頭條

四、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萊垍頭條

五、液化烃的铁路装卸设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第一、五款的规定。萊垍頭條

第5.4.5条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條萊垍頭

一、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5.4.5的规定执行;垍頭條萊

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m) 表5.4.5萊垍頭條

船长〔L〕萊垍頭條

279~236萊垍頭條

235~183萊垍頭條

182~151萊垍頭條

150~110垍頭條萊

<110頭條萊垍

最小距离條萊垍頭

55垍頭條萊

50萊垍頭條

40萊垍頭條

35萊垍頭條

25萊垍頭條

二、液化烃码头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小宗甲B类液体共用一个码头;萊垍頭條

三、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四、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萊垍頭條

五、液体烃的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萊垍頭條

第五节 灌装站頭條萊垍

第5.5.1条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頭條萊垍

一、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设通风设施;萊垍頭條

二、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條萊垍頭

三、灌装站应设非燃烧材料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厂区内灌装站的围墙下部应设设通风口;垍頭條萊

四、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條萊垍頭

五、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條萊垍頭

六、灌瓶间与储瓶库的室内陆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萊垍頭條

第5.5.2条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萊垍頭條

第5.5.3条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萊垍頭條

第5.5.4条 实瓶(桶)库与罐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頭條萊垍

第5.5.5条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頭條萊垍

第六节 火炬系统條萊垍頭

第5.6.1条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萊垍頭條

第5.6.2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萊垍頭條

第5.6.3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萊垍頭條

第5.6.4条 火炬应设可靠的点火系统。條萊垍頭

第七节 泵和压缩机條萊垍頭

第5.7.1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4条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5.7.2条 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液化烃泵不多于2台时,可与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萊垍頭條

第5.7.3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液化烃泵房或可燃液体泵房安全疏散门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4.2.31条的规定执行。垍頭條萊

第5.7.4条 甲、乙,类液体泵房、可燃气体压缩机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邻布置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頭條萊垍

第5.7.5条 在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主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萊垍頭條

第5.7,6条 在可燃气体往复式压缩机的各段出口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压缩机一段入口管道上。萊垍頭條

第八节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萊垍頭條

第5.8.1条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萊垍頭條

第5.8.2条 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工艺管道上,不应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并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條萊垍頭

第5.8.3条 多层管架的管道布置,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5.8.4条 工艺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垍頭條萊

一、与阀门、设备开口连接,除要求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应焊接连接;萊垍頭條

二、输送高粘、易凝介质的管道,必要时可采用法兰连接。條萊垍頭

第5.8.5条 在无隔热层、不排空的地上甲、乙类液体管道的每对切断阀之间,应采取泄压措施。萊垍頭條

第5.8.6条 罐组之间的管道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萊垍頭條

第九节 厂内仓库條萊垍頭

第5.9.1条 甲、乙、丙类的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甲类物品的储量,不应超过30t,当储量小于3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用实体墙与乙、丙类隔开,并各设出入口;萊垍頭條

二、乙、丙类物品的储量,不宜超过500t;萊垍頭條

三、物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萊垍頭條

四、库房应通风良好;萊垍頭條

五、库房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并应有防水层。萊垍頭條

第5.9.2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塑料及尿素等产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单间面积不限。條萊垍頭

第5.9.3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包装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條萊垍頭

二、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垍頭條萊

三、宜设火灾报警器和固定式水喷淋(雾)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第5.9.4条 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物料库房,应通风良好,并宜设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第5.9.5条 袋装硝酸镣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萊垍頭條

第5.9.6条 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瓶、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棚或水喷淋。頭條萊垍

第5.9.7条 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條萊垍頭

二、空桶与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條萊垍頭

三、实桶应单层立放;條萊垍頭

四、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萊垍頭條

五、当库房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萊垍頭條

六、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有水封,并应防冻。條萊垍頭

第六章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萊垍頭條

第一节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垍頭條萊

第6.1.1条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垍頭條萊

一、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萊垍頭條

二、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萊垍頭條

第6.1.2条 生产污水管道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设水封将明沟隔为数段,每段长度不宜超过20m。萊垍頭條

第6.1.3条 全厂性生产污水管道,不得穿越工艺装置、罐组和其他设施或居住区。萊垍頭條

第6.1.4条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萊垍頭條

一、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萊垍頭條

二、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頭條萊垍

三、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頭條萊垍

四、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萊垍頭條

第6.1.5条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萊垍頭條

第6.1.6条 一幢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时,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條萊垍頭

第6.1.7条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萊垍頭條

第6.1.8条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宜设排气管:垍頭條萊

一、干管的水封井及最高处的检查井;條萊垍頭

二、出装置处的水封井。萊垍頭條

第6.I.9条 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管径不宜小于100mm:垍頭條萊

二、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垍頭條萊

三、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萊垍頭條

第6.1.10条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萊垍頭條

第6.1.11条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可燃液体分离池,必须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垍頭條萊

第二节 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萊垍頭條

第6.2.1条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萊垍頭條

隔油池应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并应设蒸汽灭火设施。萊垍頭條

第6.2.2条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頭條萊垍

第6.2.3条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萊垍頭條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垍頭條萊

表6.2.3垍頭條萊

頭條萊垍

隔油池萊垍頭條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垍頭條萊

污油罐萊垍頭條

焚烧炉萊垍頭條

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條萊垍頭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頭條萊垍

15萊垍頭條

15萊垍頭條

污油罐萊垍頭條

15萊垍頭條

15萊垍頭條

15萊垍頭條

焚烧炉萊垍頭條

20垍頭條萊

15萊垍頭條

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垍頭條萊

15條萊垍頭

15萊垍頭條

污油泵房垍頭條萊

15垍頭條萊

注:可燃液体较多的其他水池的防火距离与隔油池相同。條萊垍頭

第6.2.4条 循环水场冷却塔的填料、收水器,当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质时,应采用阻燃型,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萊垍頭條

第七章 消防頭條萊垍

第一节 一般规定萊垍頭條

第7.1.1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匀生产、储存、运输的韧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垍頭條萊

第二节 消防站垍頭條萊

第7.2.1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垍頭條萊

第7.2.2条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頭條萊垍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垍頭條萊

第7.2.3条 消防站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萊垍頭條

一、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萊垍頭條

二、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頭條萊垍

三、宜远离噪声场所;萊垍頭條

四、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頭條萊垍

第7.2.4条 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萊垍頭條

第7.2.5条 消防站宜至少配置1台大型干粉车或干粉泡沫联用车。萊垍頭條

第7.2.6条 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萊垍頭條

第7.2.7条 一、二级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萊垍頭條

第7.2.8条 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萊垍頭條

第7.2.9条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排风设施。萊垍頭條

第7.2.10条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條萊垍頭

第7.2.11条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萊垍頭條

第三节 消防给水系统頭條萊垍

(1)消防水源頭條萊垍

第7.3.1条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萊垍頭條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萊垍頭條

第7.3.2条 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垍頭條萊

二、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不分隔,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頭條萊垍

三、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萊垍頭條

四、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萊垍頭條

五、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條萊垍頭

(Ⅱ)消防用水量萊垍頭條

第7.3.3条 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萊垍頭條

第7.3.4条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7.3.4确定。萊垍頭條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表7.3.4垍頭條萊

厂区占地面积萊垍頭條

(m2)條萊垍頭

厂居住区人数垍頭條萊

(人)萊垍頭條

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萊垍頭條

≤100000條萊垍頭

≤15000萊垍頭條

1处: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萊垍頭條

>15000垍頭條萊

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居住区萊垍頭條

>1000000頭條萊垍

60萊垍頭條

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居住区、厂区辅助生产设施两处中的消防用水量的较大处條萊垍頭

第7.3.5条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條萊垍頭

第7.3.6条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條萊垍頭

一、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條萊垍頭

二、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亦可按表7.3.6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萊垍頭條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 表7.3.6萊垍頭條

萊垍頭條

中型條萊垍頭

大型萊垍頭條

石油化工頭條萊垍

100~200萊垍頭條

200~300萊垍頭條

炼油萊垍頭條

100~150萊垍頭條

150~200萊垍頭條

合成氨及氮加工條萊垍頭

60~80萊垍頭條

80~100萊垍頭條

注:化纤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萊垍頭條

三、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垍頭條萊

第7.3.7条 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條萊垍頭

一、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萊垍頭條

二、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頭條萊垍

三、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邻近罐为1.5倍着水罐直径范围内的地上罐;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邻近罐为着火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地上罐。萊垍頭條

第7.3.8条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7.3.8的规定。萊垍頭條

第7.3.9第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L/min.m2。垍頭條萊

第7.3.10条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萊垍頭條

(Ⅲ)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垍頭條萊

第7.3.ll条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设独立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宜设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萊垍頭條

第7.3.12条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頭條萊垍

二、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萊垍頭條

三、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 %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條萊垍頭

四、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萊垍頭條

第7.3.13条 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萊垍頭條

第7.3.14条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萊垍頭條

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頭條萊垍

第7.3.15条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萊垍頭條

二、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萊垍頭條

三、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萊垍頭條

四、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 0.5m,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頭條萊垍

五、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垍頭條萊

六、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條萊垍頭

第7.3.16条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頭條萊垍

一、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條萊垍頭

二、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1./s、30I、/s;垍頭條萊

三、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條萊垍頭

第7.3.17条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宽度超过120m时,宜在装置内的道路路边增设消火栓。萊垍頭條

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垍頭條萊

第7.3.18条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当检修消火栓允许停水时,可不设。萊垍頭條

第7.3.19条 建筑物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物料的性质、建筑体积及其他消防设施等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萊垍頭條

(Ⅳ)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垍頭條萊

第7.3.20条 工艺装置内甲类气体压缩机、加热炉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设备附近,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宜为30m。萊垍頭條

第7.3.21条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高于15m的框架平台、塔区联合平台,无消防水泡保护时,宜沿梯子敷设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萊垍頭條

二、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平方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管径不宜小于100mm;萊垍頭條

三、框架平台、塔区联合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萊垍頭條

第7.3.22条 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的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与被保护的设备之间不得有影响水流喷射的障碍物。萊垍頭條

第7.3.23条 工艺装置内距地面40m以上,受热后可能产生爆炸的设备,当机动消防设备不能对其进行保护时,可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的水喷雾或水喷淋冷却系统。喷淋强度不宜小于8L/min·m2,冷却面积应按设备的表面积计算。頭條萊垍

第7.3.24条 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條萊垍頭

(Ⅴ)消防水泵房頭條萊垍

第7.3.25条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萊垍頭條

第7.3.26条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條萊垍頭

第7.3.27条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頭條萊垍

一、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萊垍頭條

二、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萊垍頭條

三、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頭條萊垍

四、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萊垍頭條

第7.3.28条 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垍頭條萊

第7.3.29条 消防水泵宜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萊垍頭條

第7.3.30条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萊垍頭條

第四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頭條萊垍

第7.4.1条 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第7.4.2条 厂区内的罐区及工艺装置内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第7.4.3条 远离厂区的独立罐区,当地形复杂或单罐容积大,使用消防车扑救有困难时,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第7.4.4条 扑救可燃液体泄漏火灾,油池火灾,容积不大于200m3、罐壁高度小于7m的立式储罐或卧式储罐的火灾宜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亦可用于罐区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第7.4.5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頭條萊垍

第五节 干粉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第7.5.1条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萊垍頭條

第7.5.2条 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一、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应确保30s内喷射的于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萊垍頭條

二、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三、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條萊垍頭

第六节 蒸气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第7.6.1条 工艺装置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頭條萊垍

第7.6.2条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萊垍頭條

第7.6.3条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萊垍頭條

第7. 6. 4条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灭火蒸汽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每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條萊垍頭

二、室内空间小于500m3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壁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萊垍頭條

三、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应设半固定式接头;萊垍頭條

四、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框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萊垍頭條

五、当工艺装置在管道下设置软管站时,布置在管道下或管道两侧的甲、乙、丙类设备附近,可不另设半固定式接头;萊垍頭條

六、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萊垍頭條

第7.6.5条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宜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为0.003kg/s·m3:萊垍頭條

二、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为0.0015kg/s·m3。萊垍頭條

第七节 灭火器设置萊垍頭條

第7.7.1条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宜设置卤代烷型或二氧化碳型灭火器。萊垍頭條

第7.7.2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7.7.2选用。垍頭條萊

单个灭火器的规格 表7.7.2萊垍頭條

灭火器类型垍頭條萊

干粉型萊垍頭條

(碳酸氢钠)條萊垍頭

卤代烷型萊垍頭條

(1211)萊垍頭條

泡沫型萊垍頭條

(化学泡沫)條萊垍頭

二氧化碳垍頭條萊

手提式萊垍頭條

推车式萊垍頭條

手提式頭條萊垍

手提式垍頭條萊

推车式萊垍頭條

手提式萊垍頭條

手提式條萊垍頭

灭火剂充装量萊垍頭條

容量(L)頭條萊垍

9條萊垍頭

65萊垍頭條

重量(kg)萊垍頭條

8萊垍頭條

35 50條萊垍頭

4 6條萊垍頭

7垍頭條萊

第7. 7. 3条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垍頭條萊

一、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萊垍頭條

二、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萊垍頭條

三、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頭條萊垍

第7.7.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萊垍頭條

第7.7.5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平方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萊垍頭條

第7.7.6条 灭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八节 火灾报警系统垍頭條萊

第7.8.1条 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站内应设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萊垍頭條

第7.8.2条 电话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一、二级消防站,应设不少于两处火灾同时报警的录音受警电话;條萊垍頭

二、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房,宜设受警监听电话。頭條萊垍

第7.8.3条 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电话。一、二级消防站,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萊垍頭條

第九节 液化烃罐区消防萊垍頭條

第7.9.1条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垍頭條萊

第7.9.2条 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或储罐设有隔热层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條萊垍頭

第7.9.3条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條萊垍頭

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供水量,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 用水量的要求。萊垍頭條

第7.9.4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gL/min·m2;萊垍頭條

二、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L/minm2;萊垍頭條

三、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其表面积计算。垍頭條萊

第7.9.5条 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时,不应小于45L/s;條萊垍頭

二、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條萊垍頭

三、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移动式冷却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冷却总用水量中。萊垍頭條

第7.9.6条 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垍頭條萊

第7.9.7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雾、多孔管式水喷淋或多齿堰式淋水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頭條萊垍

第7.9.8条 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储罐的支撑点、阀门、液面计、安全阀等,均宜设辅助喷头保护。萊垍頭條

第7.9.9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储罐容积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宜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垍頭條萊

二、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宜设于距罐壁15m以外的地点;萊垍頭條

三、控制阀至储罐的管遣,应采用镀锌管,是否设置阀后过滤器,可根据冷却水的介质及喷头性能确定。頭條萊垍

第7.9.10条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枪或消防水炮。萊垍頭條

当采用固定水炮时,水炮位置应满足服务半径和操作距离的要求。頭條萊垍

第7.9.11条 消防循环水池距最近储罐不宜小于30m,并应设防止漂浮物和油类等进入水池的措施。條萊垍頭

第十节 装卸油码头消防萊垍頭條

第7.10.1条 油码头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装卸区的油品泄漏火灾,或当设计中停泊的油船无消防设施时,扑救该船最大一个油舱火灾的消防能力的要求。萊垍頭條

油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按上述两者中消防能力较大者设置。萊垍頭條

第7.10.2条 扑救码头装卸区油品泄漏火灾的消防能力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垍頭條萊

一、停泊1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3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二、停泊5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10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宜设置不少于两个固定塔架式泡沫,水两用炮,其保护半径为40m,混合液的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萊垍頭條

三、消防用水量:河港油码头不宜小于30L/s,海港油码头不宜小于45L/S。萊垍頭條

消防供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h。頭條萊垍

第7.10.3条 扑救油舱火灾的消防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油舱灭火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2灭火面积,应按最大油舱的投影面积计算;條萊垍頭

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萊垍頭條

三、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4L/min.m2,冷却面积,应按不小于与着火油舱邻近的3个油舱的投影面积计算;頭條萊垍

四、冷却水供给时间:当着火油舱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时为4h,大于300m2时为6h。垍頭條萊

第7.10.4条 当邻近无消防艇提供协作时,停泊1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3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宜配备消防兼拖轮的两用船。條萊垍頭

第八章 电气萊垍頭條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配电萊垍頭條

第8.1.1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萊垍頭條

第8.1.2条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頭條萊垍

第二节 防雷萊垍頭條

第8.2.1条 工艺装置内塔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頭條萊垍

第8.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萊垍頭條

第8.2.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萊垍頭條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萊垍頭條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萊垍頭條

四、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條萊垍頭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萊垍頭條

第8.2.4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垍頭條萊

第8.2.5条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垍頭條萊

第三节 静电接地萊垍頭條

第8.3.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萊垍頭條

第8.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條萊垍頭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萊垍頭條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萊垍頭條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萊垍頭條

第8.3.3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垍頭條萊

第8.3.4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萊垍頭條

第8.3.5条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0。條萊垍頭

第8.3.6条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條萊垍頭

附录一 名词解释萊垍頭條

名词萊垍頭條

说明萊垍頭條

石油化工企业垍頭條萊

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工厂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萊垍頭條

厂区萊垍頭條

由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和行政福利设施等组成的区域垍頭條萊

生产区萊垍頭條

工厂围墙内,由工艺装置、罐组、装卸设施、灌装站、泵房、仓库、循环水场、污水处理场、火炬等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及使用、产生可燃物质的工艺装置和设施组成的区域;或由罐组、灌装站、污水处理 场等设施独立形成的区域萊垍頭條

液化烃,液化石油气萊垍頭條

液化烃指15℃时,蒸汽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其中,包括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指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的1.5至2.0倍的液化的烃类混合气体萊垍頭條

全厂性重要设施萊垍頭條

全厂性锅炉房和自备电站(排灰场除外)总变配电所,电信站,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运集中控制 室,全厂性空压站,消防站,消防水泵房,中心化验室,厂部办公楼,急救站,哺乳站等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萊垍頭條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頭條萊垍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或有飞火的烟囱及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 固定地点垍頭條萊

石油化工装置内单元頭條萊垍

石油化工装置的组成部分,即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或几个化工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仪表等的组 合体。如乙烯装置的裂解单元、急冷油洗单元、压缩单元,分离单元、裂解汽油加氢单元等萊垍頭條

高压萊垍頭條

表压10MPa至100MPa頭條萊垍

超高压條萊垍頭

表压>100MPa頭條萊垍

工艺设备(简称设备)萊垍頭條

炼油装置和石油化工装置内为实现工艺过程(反应、换热、分离、储存)所需的容器、加热炉、机、泵及有关机械等的总称萊垍頭條

罐组條萊垍頭

用同一个防火堤围起的1个或多个集中布置的储罐萊垍頭條

罐区頭條萊垍

由1个或多个罐组集中布置的区域萊垍頭條

火炬系统條萊垍頭

由管道及阻火设备、分液设备、火炬筒等组成的泄压排放设施垍頭條萊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條萊垍頭

指在标准状态下,密度等于或大于0.97kg/m^2的可燃气体萊垍頭條

佛溢性液体萊垍頭條

在储罐着火情况下,由于热波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如原油萊垍頭條

一、二级消防站萊垍頭條

配备消防车6辆及以上者为一级消防站,4~5辆为二级消防站萊垍頭條

水喷淋系统頭條萊垍

由喷头或穿孔管、管道及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系统萊垍頭條

水喷雾系统萊垍頭條

组成基本同水喷淋,但要求喷出水滴的直径为200~400μm,喷出水滴有一定动能,喷到设备表面垍頭條萊

或空间,能阻隔热辐射,达到控制火势或灭火的效果垍頭條萊

箱式消火栓頭條萊垍

由消火栓、消防水带及多用雾化水枪和箱体等组成的室外消火栓萊垍頭條

泡沫混合液萊垍頭條

泡沫液与水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形成的水溶萊垍頭條

低倍数泡沫萊垍頭條

泡沫混合液通过产生器吸入空气后,体积膨胀在20倍以内的泡沫,常用的体积膨胀为6倍萊垍頭條

水溶性可燃液体頭條萊垍

能与水相溶解的可燃液体,如醛、醚、醛、酮等萊垍頭條

非水熔性可燃液体條萊垍頭

不能与水相溶解的可燃液体,如原油及石油产品等萊垍頭條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垍頭條萊

由固定的泡沫站、固定的混合液管道及固定的产生器组成的泡沫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條萊垍頭

由消防车及消防水带与固定的泡沫产生器相连接组成的泡沫灭火系统,或由固定的泡沫站及消防水带、泡沫管枪或勾管等组成的泡沫灭火系统頭條萊垍

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由消防车、消防水带及泡沫管枪或泡沫勾管等组成的泡沫灭火系统萊垍頭條

液上喷射系统萊垍頭條

泡沫从储罐液面以上喷入罐内的系统萊垍頭條

液下喷射系统萊垍頭條

泡沫从储罐下部喷入罐内溶体中,泡沫通过液体上升到液面达到覆盖液面的系统萊垍頭條

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萊垍頭條

类别頭條萊垍

名称萊垍頭條

甲萊垍頭條

乙炔,环氧乙烷,氢气,合成气,硫化氢,乙烯,氰化氢,丙烯,丁烯,丁二烯,顺丁烯,反丁烯,頭條萊垍

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丙二烯,环丙烷,甲胺,环丁烷,甲醛,甲醚,氯甲烷,氯乙烯,异丁烷萊垍頭條

乙萊垍頭條

一氧化氮,氮,溴甲烷條萊垍頭

附录三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萊垍頭條

类别頭條萊垍

名称萊垍頭條

甲條萊垍頭

A萊垍頭條

液化甲烷,液化天然气,液化氯甲烷,液化顺式-2丁烯,液化乙烯,液化乙烷,液化反式-2丁烯,液化环丙烷,液化丙烯,液化丙烷,液化环丁烷,液化新戊烷,液化丁烯,液化丁烷,液化氯乙烯,液化环氧乙烷,液化丁二烯,液化异丁烷,液化石油气萊垍頭條

B垍頭條萊

异戊二烯,异戊烷,汽油,戊烷,二硫化碳,异己烷,己烷,石油醚,异庚烷,环己烷,辛烷,异辛烷,笨,庚烷,石脑油,原油,甲苯,乙苯,邻二甲笨,间、对二甲苯,异丁醇,乙醚,乙醛,环氧丙烷,甲酸甲醋,乙胺,二乙胺,丙酮,丁醛,二玖甲烷,三乙胺,醋酸乙烯,甲乙困,丙烯膳,醋酸乙酯,醋酸异丙酯,二氯乙烯,甲醇,异丙醇,乙醇,醋酸丙酯,丙醇,醋酸异丁酯,甲酸丁酯,毗陡,二氯乙烷,醋酸丁酯,醋酸异戊酯,甲酸戊醋萊垍頭條

乙萊垍頭條

A條萊垍頭

丙苯,环氧氰丙烷,苯乙烯,喷气燃料,煤油,丁醇,氯苯,乙二胺,戊醇,环己酮,冰醋酸,异戊醇萊垍頭條

B萊垍頭條

--- 35号轻柴油,环戊烷,硅酸乙酯,氯乙醇,丁醇,氯丙醇垍頭條萊

丙條萊垍頭

A萊垍頭條

轻柴油,重柴油,苯胺,锭子油,酚,甲酚,糠醛,20号重油,苯甲醛,环己醇,甲基丙烯酸,甲酸,环己 醇,乙二醇丁醚,甲醛,糠醇,辛醇,乙醇胺,丙二醇,乙二醇頭條萊垍

B萊垍頭條

蜡油,100号重油,渣油,变压器油,润滑油,二乙二醇醚,三乙二醇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甘油萊垍頭條

附录四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萊垍頭條

类别萊垍頭條

名称垍頭條萊

甲萊垍頭條

黄磷,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锂,钠,钾,钙,锶,铷,铯,氢化锂,氢化钾,氢化钠,磷化钙,碳化钙,四氢化锂铝,钠汞齐,碳化铝,过氧化钾,过钛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甥,过氧化钙,高氯酸钾,高氰酸钠,高氯酸钡,高氯酸铵,高氯酸镁,高锰酸钾,高锰酸钠,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硝酸钡,氯酸钾,氯酸钠,氯酸铵,次亚氯酸钙,过氧化二乙酰,过氯化二苯甲酰,过氧化二异丙苯,过氧化氢苯甲酰,(邻、间、对)二硝基苯,2-二硝基苯酚,二硝甲苯,二硝基萘,三硫化四萊垍頭條

辟,五硫化二磷,赤磷,氨基化钠萊垍頭條

乙頭條萊垍

硝酸镁,硝酸钙,亚硝酸钾,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过硼酸钠,重铬酸钾,重铬酸钠,高锰酸钙,高氯酸银,高碘酸钾。溴酸钠,碘酸钠,亚氯酸钠,五氧化二碘,三氧化铬,五氧化二磷,萘,蒽,菲,樟脑,硫磺,铁 粉,锰粉,钛粉,咔唑,三聚甲醛,松香,均四甲苯,聚合甲醛偶氮二异丁腈,赛璐珞片,联笨胺,噻吩。苯磺酸钠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环氧树脂,酚醛树脂,聚丙烯腈,季戊四醇,尼龙,己二酸,炭黑,聚氨酯,聚氯乙烯條萊垍頭

丙垍頭條萊

石蜡,沥青,苯二甲酸,聚酯,有机玻璃,橡胶及其制品,玻璃钢,聚乙烯醇,ABS塑料,SAN塑料,乙烯树脂,聚 碳酸酯,聚丙烯筋胺,己内酞胺,尼龙6,尼龙66,丙纶纤维,蒽醌,(邻、闰、对)苯二酚萊垍頭條

附录五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萊垍頭條

一、炼油部分 附表5.1頭條萊垍

类别垍頭條萊

装置(单元)名称頭條萊垍

甲萊垍頭條

加氢裂化,加氢精制,制氢,催化重整,催化裂化,气体分馏,烷基化,叠合,丙烷脱沥青,气体脱硫,液化石油气硫醇氧化,液化石油气化学精制,喷雾蜡脱油,延迟焦化,热裂化,常减压蒸馏,汽油再蒸,汽油电化学精制,酮苯脱蜡脱油,汽油硫醇氧化,减粘裂化,硫磺回收萊垍頭條

乙條萊垍頭

酚精制,糠醛精制,煤油电化学精制,煤油硫醇氧化,空气分离,煤油尿素脱蜡,煤油分子筛脱蜡萊垍頭條

丙萊垍頭條

轻柴油电化学精制,润滑油和蜡的白土精制,轻柴油分子筛脱蜡,蜡成型,石蜡氧化,沥青氧化萊垍頭條

二、石油化工部分 附表5.2頭條萊垍

类别垍頭條萊

装置(单元)名称垍頭條萊

Ⅰ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产品條萊垍頭

甲頭條萊垍

管式炉(含卧式、立式、毫秒炉等各型炉)蒸汽裂解制乙烯、丙烯装置萊垍頭條

裂解汽油加氢装置萊垍頭條

芳烃抽提装置萊垍頭條

对二甲苯装置萊垍頭條

对二甲苯二甲脂装置條萊垍頭

环氧乙烷装置萊垍頭條

石脑油摧化重整装置垍頭條萊

制氢装置萊垍頭條

环己烷装置萊垍頭條

丙烯腈装置萊垍頭條

笨乙烯装置萊垍頭條

碳四抽提丁二烯装置萊垍頭條

丁烯氧化脱氢制丁二烯装置條萊垍頭

甲烷部分氧化制乙炔装置條萊垍頭

乙烯直接法制乙醛装置萊垍頭條

苯酚丙酮装置萊垍頭條

乙烯氧氯化法制氯乙烯装置萊垍頭條

乙烯直接水合法制乙醇装置垍頭條萊

合成甲醇装置萊垍頭條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的乙醛储罐、乙醛氧化单元萊垍頭條

环氧氯丙烷装置的丙烯储罐组和丙烯压缩、氰化、精馏、次级酸化单元萊垍頭條

羰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的一氧化碳、氧气、丙烯储罐组和压缩、合成、蒸馏缩合、丁醛加氢单元頭條萊垍

羰基合成制异辛醇装置的一氧化碳、氢气、丙烯储罐组和压缩、合成丁醛、缩合脱水、2-乙基己烯醛加氢单元頭條萊垍

烷基苯装置的煤油加氢、分子筛脱蜡(正戊烷、异辛烷、对二甲苯脱附)、正构烷烃(ClO~Cl3)催化脱氢、 单烯烃(ClO~Cl3)与苯用HF催化烷基化和苯、氢、脱附剂、液化石油气、轻质油等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硫磺储运单元垍頭條萊

乙條萊垍頭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的乙酸精馏单元和乙酸、氧气储罐组萊垍頭條

乙酸裂解制醋酐装置頭條萊垍

环氧氯丙烷装置的中和环化单元、环氧氯丙烷储罐组萊垍頭條

羰基合成制丁醇装置的蒸馏精制单元和丁醇储罐组萊垍頭條

烷基苯装置的原料煤油、脱蜡煤油、轻蜡、燃料油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烷基苯与SO3;磺化单元萊垍頭條

丙垍頭條萊

乙二醇装置的乙二醇蒸发脱水精制单元和乙二醇储罐组萊垍頭條

羰基合成制异辛醇装置的异辛醇蒸馏精制单元和异辛醇储罐组條萊垍頭

烷基苯装置的热油(联苯十联苯醚)系统、含HF物质中和处理系统单元萊垍頭條

合成洗衣粉装置的烷基苯硫酸与苛性钠中和、烷基苯硫酸钠与添加剂(羰甲基纤维素、三聚磷酸钠等)合 成单元萊垍頭條

Ⅱ合成橡胶萊垍頭條

甲垍頭條萊

丁苯橡胶和丁腈橡胶装置的单体、化学品储存、聚合、单体回收单元萊垍頭條

乙丙橡胶、异戊橡胶和顺丁橡胶装置的单体、催化剂,化学品储存和配制、聚合、胶乳储存混合、凝聚、单体与浓剂回收单元萊垍頭條

氯丁橡胶装置的乙炔催化合成乙烯基乙炔、催化加成或丁二烯氯化成氯丁二烯、聚合、胶乳储存混合、凝聚单元垍頭條萊

乙萊垍頭條

丁苯橡胶和丁腈橡胶装置的化学品配制、胶乳混合、后处理(凝聚、干燥、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乙丙橡胶、顺丁橡胶、氯丁橡胶和异戊橡胶装置的后处理(脱水、干燥、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Ⅲ合成树脂及塑料萊垍頭條

甲頭條萊垍

高压聚乙烯装置的乙烯储罐、乙烯压缩、催化剂配制、聚合、造粒单元萊垍頭條

低密度聚乙烯装置的丁二烯、H2、丁基铝储运、净化、催化剂配制、聚合、溶剂回收单元萊垍頭條

低压聚己烯装置的乙烯、化学品储运、配料、聚合、醇解、过滤、溶剂回收单元萊垍頭條

聚氯乙烯装置的氯乙烯储运、聚合单元萊垍頭條

聚乙烯醇装置的乙炔、甲酵储运、配料、合成醋酸乙烯、聚合、精馏、回收单元萊垍頭條

本体法连续制聚苯乙烯装置的通用型聚苯乙烯的乙苯储运、脱氢、配料、聚合、脱气及高抗冲聚苯乙烯的橡胶溶解配料、其余单元同通用型萊垍頭條

ABS塑料装置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储运、预处理、配料、聚合、凝聚单元條萊垍頭

SAN塑料装置的苯乙烯、丙烯腈储运、配料、聚合脱气、凝聚单元萊垍頭條

聚丙烯装置的本体法连续聚合的丙烯储运、催化剂配制、聚合、闪蒸、干燥、单体精制与回收及溶剂法的丙烯储运、催化剂配制、聚合、酵解、洗涤、过滤、溶剂回收单元萊垍頭條

乙萊垍頭條

聚乙烯醇装置的醋酸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丙萊垍頭條

高压聚乙烯装置的饱和、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低密度聚乙烯装置的后处理(挤压造粒,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低压聚乙烯装置的后处理(干燥、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聚氯乙烯装置的过滤、干燥、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聚乙烯醇装置的干燥、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本体法连续制聚苯乙烯装置的造粒、包装、储运单元垍頭條萊

ABS塑料和SAN塑料装置的干燥、造粒、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聚苯乙烯装置的本体法连续聚合的造粒、料仓、包装、储运及溶剂法的干燥、掺合、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Ⅳ合成氨及氨加工产品萊垍頭條

甲萊垍頭條

合成氨装置的烃类蒸气转化成部分氧化法制合成气(N2+H2+CO)、脱硫、变换,脱CO2、铜洗、甲烷化、压缩、合成,原料烃类单元和煤气储运组頭條萊垍

硝酸氨装置的结晶或造粒、输送、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乙萊垍頭條

合成氨装置的氨冷冻、吸收单元和液氨储罐萊垍頭條

合成尿素装置的氨储罐组和尿素合成、气提、分解、吸收、液氨泵、甲胺泵单元頭條萊垍

硝磋装置萊垍頭條

硝酸铵装置的中和、浓缩、氨储运单元垍頭條萊

丙萊垍頭條

合成尿素装置的蒸发、造粒、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三、石油化纤部分 附表5.3萊垍頭條

类别萊垍頭條

装置(单元)名称萊垍頭條

甲萊垍頭條

涤纶装置(DMT法)的催化剂、助剂的储存、配制、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与乙二醇的酯交條萊垍頭

换、甲醇回收单元萊垍頭條

锦沦装置(尼龙6)的环己烷氢化、环已醇与环己酮分馏、环己醇脱氢、己内酰胺用苯萃取精制、环己烷储运单元頭條萊垍

尼纶装置(尼龙66)的环己烷储运、环己烷氧化、环己醇与环己酮氧化制己二酸、己二腈加氢制己胺单元萊垍頭條

腈纶装置的丙烯睛、丙烯酸甲酯、异丙醚、异丙醇储运和聚合、回收、萃取单元頭條萊垍

维尼纶装置的原料中间产品储罐组和乙炔或乙烯与乙酸催化合成乙酸乙烯、甲醇醇解生产聚乙烯醇、甲醇氧化生产甲醛、缩合为聚乙烯醇缩甲醛单元萊垍頭條

乙頭條萊垍

锦纶装置(尼龙6)的环己酮肟化、贝克曼重排单元垍頭條萊

尼纶装置(尼龙66)的己二酸氨化、脱水制己二腈单元萊垍頭條

煤油、次氯酸钠库萊垍頭條

丙頭條萊垍

涤纶装置(DMT法)的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缩聚,造粒、熔融、纺丝、长丝加工、料仓、中间库、成品库单元條萊垍頭

涤纶装置(PTA法)的酯化、组合单元頭條萊垍

锦纶装置〔尼龙6)的聚合、切片、料仓、烙田、纺丝、长丝加工、储运单元條萊垍頭

尼纶装置(尼龙66)的成盐(己二胺己二酸盐)、结晶、料仓、熔融、纺丝、长丝加工、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腈纶装置的纺丝、长丝加工、毛条、打包、储运单元垍頭條萊

维尼纶装置的聚乙烯溶融抽丝、长丝加工、包装储运单元萊垍頭條

附录六 防火间距起止点垍頭條萊

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萊垍頭條

设备--设备外缘萊垍頭條

铁路--中心线條萊垍頭

道路--路边垍頭條萊

码头--装油臂中心及泊位條萊垍頭

铁路、汽车装卸鹤管--鹤管中心頭條萊垍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垍頭條萊

火炬--火炬筒中心條萊垍頭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條萊垍頭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外轴线萊垍頭條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萊垍頭條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萊垍頭條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萊垍頭條

正面词采用"必须";萊垍頭條

反面词采用"严禁"。條萊垍頭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萊垍頭條

正面词采用"应";萊垍頭條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萊垍頭條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條萊垍頭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萊垍頭條

反面词采用"不宜"。萊垍頭條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頭條萊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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